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为何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
刘国永: 近年来,随着国内体育比赛活动的蓬勃发展,假球、赌球、黑哨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愈发严重,与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联的案件频发,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体育管理秩序,严重侵蚀了体育强国建设根基。亟需下大力气解决体育领域中存在的操纵比赛及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问题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如今操纵体育比赛现象形式多样,呈现哪些特征?
刘国永: 操纵体育比赛现象已衍生多元特征。
一是操纵体育比赛范围的扩大化。目前,除了公众较为关注的足球、篮球等项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电竞、信鸽等项目也逐渐开始有操纵比赛案件发生。
二是操纵体育比赛主体的团伙化。操纵比赛的参与主体涉及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体育官员、体育经纪人、赛场工作人员等。他们之间相互分工、协作配合、内外勾结、串通作案。
三是操纵体育比赛方式的多样化。 以足球项目为例,比赛结果已不再是操纵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赛中红黄牌的数量、先发阵容的名单,点球的人选等都开始成为操纵比赛的方式。
四是操纵体育比赛形式的隐蔽化。一些参与操纵比赛的人员精心设计操纵过程,为操纵行为披上“技术性”“专业性”外衣,以符合比赛规则为幌子掩饰、混淆、掩盖操纵行为,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操纵比赛行为有何处罚?是否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可能?
刘国永: 目前我国刑法中缺乏专门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实践中多以贿赂、赌博相紧密联系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上述传统罪名存在无法实现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完全评价问题。
世界多个国家均有专门针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立法规定,如今国内体育比赛活动日益增多,操纵比赛现象频发,建议我国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全方位打击,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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