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公布裁判评议:南通vs海牛进球判罚正确 边裁判断失误

中国足协公布了本赛季第八期裁判评议,其中对海牛vs南通的争议判罚进行了评议。比赛第90分钟南通支云破门,边裁在第一时间举旗示意球已出界,主裁并未理会,最终南通支云进球有效。今日足协评议认定,此球未先出底线,主裁判罚正确,具体评议如下。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海牛VS南通支云,比赛第90分钟,南通支云队进攻并向对方罚球区内传中,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球已在空中越过球门线,裁判员延迟鸣哨,随后南通支云队员完成头球射门,球在球门线附近被青岛海牛队员踢出解围后,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并判给青岛海牛队踢球门球。经VAR介入,并执行视频助理裁判回看分析后,裁判员改判南通支云队进球且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球门线机位的视频清晰显示,南通支云队传中时,球在运行过程中未越过球门线,第一助理裁判员判断失误,但裁判员运用了延迟鸣哨的方式使比赛继续进行,随后南通支云队头球射门,球在被青岛海牛队解围之前,已经整体越过了球门线进入球门,裁判组在VAR操作方面运用正确,VAR介入正确,裁判员改判进球有效正确,但第一助理裁判员的相关判罚属错判。

本期共评议了8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和女超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三起裁判错漏判。其余判罚案例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1轮,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67分钟,成都蓉城8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封挡对方射门时,球与其手臂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成都蓉城8号手臂与球有接触,但其手臂的位置并未使身体不自然变大,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1轮,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71分钟,成都蓉城2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接球时,球与其手臂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23号在胸部停球后手臂触球,手臂没有故意向球移动的动作,手臂的位置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合理和自然的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海牛VS南通支云,比赛第16分钟,青岛海牛10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南通支云5号队员防守时与其有接触,青岛海牛10号队员随后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通支云5号的防守动作属于封挡对方射门,触到了球并且未侵犯对方队员,后续双方身体接触属于惯性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接触,不应视为犯规。临场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海牛VS南通支云,比赛第83分钟,南通支云10号队员带球,青岛海牛16号队员从其侧后方进行拦截,南通支云10号队员倒地。裁判员临场判罚青岛海牛16号队员犯规,向其出示黄牌(该队员本场第2张黄牌),因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判罚直接任意球,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视频显示青岛海牛16号在铲球时,接触到南通支云10号左小腿,接触地点在罚球区外,应判罚青岛海牛16号犯规,并判直接任意球。同时该犯规情形符合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判定,应对犯规队员出示黄牌。裁判员临场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向青岛海牛16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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