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裁判评议:河南vs浙江5次判罚均准确 漏判两队各1张黄牌
足协公布了第6期裁判评议结果,浙江vs河南队比赛中5次争议判罚,最终判罚决定均为正确,漏判两队各1张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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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
中超联赛第9轮浙江俱乐部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21分钟,双方队员起跳争抢头球时,浙江队29号队员手臂与河南队20号队员有接触。裁判员判浙江队29号队员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队29号队员在争抢头球时不合理使用手臂并击打到对方队员,但并非将手臂作为武器攻击对方,从接触的动作和强度看,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不属于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浙江队2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
中超联赛第9轮浙江俱乐部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45+2分钟,双方队员在浙江队罚球区内起跳争抢球时,浙江队29号队员手臂与河南队20号队员有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浙江队29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队29号队员在争抢头球时不合理使用手臂并击打到对方队员,属于鲁莽犯规,不属于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浙江队29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但漏判浙江队29号队员黄牌。
判例三
中超联赛第9轮浙江俱乐部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13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射门,球与河南队3号队员的手臂有接触。裁判员判罚河南队3号队员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河南队3号队员的动作属于封堵拦截对方的射门,手臂离开身体,即使是用于倒地支撑,按照竞赛规则以及本年度统一判罚尺度要求,应视为手球犯规,该手球犯规阻挡了对方射向球门的球,应以破坏有希望的进攻为由出示黄牌警告。另外,浙江队45号队员在射门前停球时手臂未触球,不存在手球犯规。裁判员判罚河南队3号队员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但漏判河南队3号黄牌。
判例四
中超联赛第9轮浙江俱乐部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2分钟,河南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认定在该进球的进攻发起阶段,河南队13号队员在与浙江队17号队员争抢球时犯规,改判河南队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河南队13号队员在与浙江队17号队员争抢球时犯规,河南队控球后进攻直至进球,属于同一进攻发展阶段。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河南队进球无效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五
中超联赛第9轮浙江俱乐部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36分钟,浙江队主罚角球,随后球被河南队36号队员头球解围出罚球区,争抢头球时浙江队2号与河南队36号有身体接触。随后浙江队通过一系列传球和进攻发展,再次攻入河南队罚球区并取得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河南队头球解围后,浙江队重新获得控球权,将球传至本方左路再次展开进攻,此时进攻发展阶段已经重置,随后的进球与此前双方在河南队罚球区内的头球争抢不属于同一进攻发展阶段,在形成进球的进攻过程中未发生犯规或违规行为,进球有效。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2号在角球开出后与对方队员的头球争抢,也属于可接受的身体接触,本身也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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