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尼奇冤不冤?足协立案事出有因 裁判组或被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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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晚,中国足协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了对在比赛中暴力推搡他人的中超河南足球俱乐部外援舒尼奇的追加处罚结果。在事实面前,舒尼奇被追罚本无可辩驳,不过因事发当时当值主裁黄翼仅向其出示黄牌,舒尼奇被追罚意味着裁判员相关场上判罚被推翻,因此事件本身还是引发了争议。那么这张罚单开具的是否合理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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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回到5月5日晚的郑州航海体育场,中超联赛第5轮河南队主场对阵北京国安队比赛现场,当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舒尼奇在当值主裁黄翼鸣哨中止比赛的情况下,用手臂推向国安队替补攻击手方昊的颈部,后者随即倒地,紧接着河南队杨帅欲将方昊抱起,这也险些引发双方队员间的冲突。最终,黄翼向舒尼奇出示了黄牌,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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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结束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各个渠道收到的举证材料,对舒尼奇推搡方昊一事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认定舒尼奇的行为属暴力性质,因此对其处以停赛5场、罚款5万元的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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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公布后,外界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疑问。第一个疑问在于,当值主裁黄翼向舒尼奇出示黄牌警告的判罚是场上判罚,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如果舒尼奇的犯规动作属暴力性质,那么理应被裁判员在场上出示红牌,直接罚令出场。追加处罚他,意味着裁判员场上判罚被推翻。对他的判罚是不是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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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记者随后就此疑问分别采访了熟谙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及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事规则及流程的专业人士。据他们解读称,国际足联在处罚行业内违纪案例方面有一定的基本准则,但具体到各会员协会及其主办各序列赛事的违纪处理与处罚,国际足联不予干预。如果相关当事人或当事方违纪事实依据充分,那么被追罚处罚,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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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诸如暴力行为等违纪行为的追加处罚并非中超特例。在国际足坛,包括欧洲主流职业联赛中,类似追罚也同样屡见不鲜。如2017年3月7日,英足总就曾对彼时效力于英超曼联俱乐部的球星伊布拉希莫维奇处以停赛3场的追加处罚,原因是他在一周前英超曼联VS伯恩茅斯队比赛中,肘击报复踩中他头部的对方球员泰隆·明斯。而当值主裁弗兰德并没有对两人中的任何1人出示红牌。事后,英足总通过调查取证,并据录像材料,对两名球员提出了有关“实施暴力行为”的指控,于是有了伊布后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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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英足总有这样一条规定,其内容大致是,通常情况下,赛事管理部门只能对比赛官员(裁判员、比赛监督)没有看到或做出反应的事件进行追溯,但英足总有权就他们认为“非常特殊”的行为申请延长处罚(停赛)。由此可见,英足总对于伊布的追罚并非拍脑门而定,而是有规则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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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一个月前,英足总还曾对富勒姆前锋米特洛维奇作出了加重追加处罚至8场的决定,这是因为他在足总杯对曼联的比赛中对裁判有不当行为。而在此次追加处罚前,米特洛维奇仅被处以停赛3场的处罚。对此英足总在公告中解释称:“米特洛维奇对裁判的暴力行为,以直红、停赛3场为代价,这样的处罚显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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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是在得到了相当举证后,确认立案调查舒尼奇违纪事件。举证既包括当值执场比赛官员(裁判员、比赛监督等)的报告,也包括来自渠道的一系列引发舆情的信息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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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产生引发的另一疑问是,为什么舒尼奇被处罚如此之重?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罚单内容中不难发现答案。罚单显示,舒尼奇被追加处罚的规则依据是《中国足协纪律准则》(2022版)第48条、第53条。其中第48条对“从重处罚”适用的范围做出了非常具体的明确,其中第一款第2项就提到,“侵犯部位系头部、面部、裆部等”,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而第53条第二款这样写道:“实施暴力行为(肘击、拳击、踢打等)的,给予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或者禁止进入体育场(馆)3场,并处罚款至少3万元。”一般来说,从重处罚的“加重”力度为处罚最低标准的50%,因此舒尼奇最终被停赛5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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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舒尼奇违纪被追加处罚问题上,没有哪一方是赢家。截止到目前,河南队战罢5轮,中超比赛难求一胜,而9日,他们就将迎战卫冕冠军武汉三镇队。作为河南队后防线不可或缺的绝对主力,舒尼奇的缺阵,无疑给球队联赛竞争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在舒尼奇的判罚上,当值裁判组亦负有不可妥协的责任。除了当值主裁黄翼外,担任当值视频助理裁判员(VAR)的邢琦、助理视频助理裁判员金超,在舒尼奇犯规符合VAR技术介入条件的情况下,并没有给主裁判作出必要的、及时的以及正确的提示,他们恐怕也面临赛事主办方裁判部门内部的评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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