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国国脚孙准浩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一事引发热议。对此,两位法律专家印波、胡永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分析了孙准浩案件的相关情况。
\n\n针对孙准浩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刑事拘留一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表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规定于《刑法》第163条。
\n“本罪的前身是商业受贿罪,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未必是基于商业行为所收受贿赂,因此,后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6年6月26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将犯罪主体扩充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之后,罪名才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调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际上,基于商业腐败问题,本罪在商事活动中频发。”
\n印波教授表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此就不难理解不可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国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该犯罪。
\n“外国运动员涉此罪可能是先例。之前也有足球运动员被判该罪,前国脚申思就曾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6年,没收50万元。只要在中国境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就应当基于地域管辖权而受到刑事制裁。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n\n关于受贿数额的界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n胡永平还提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上述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受贿者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能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n胡永平表示,韩国公民孙准浩如果在中国联赛中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参与打假球的话,被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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