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官方:为净化足球行业生态 试行中国足协足球行业禁业名单

足协官方发布公告,为净化足球行业生态,试行中国足协足球行业禁业名单。


足协公告:

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行业 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进一步净化足球行业生态,塑造参与主体共同价值观,推进足球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各类会员及其从属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参与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所有足球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业,是指禁止从事和参与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所有足球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业名单管理,是指中国足球协会将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禁业处罚的组织或个人,纳入足球行业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实施从业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五条 禁业名单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统筹禁业名单的管理,以及行业内从业约束、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各类会员对禁业名单的运用。

第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各类会员负责对违反禁业管理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纠正,对列入禁业名单的参与主 体在辖区内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其他参与主体有义务参与对列入禁业名单组织和个人实施从业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章 名单管理

第九条 受到下列处罚的组织或个人,纳入足球行业禁业名单: (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经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裁定,给予“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处罚的组织或个人; (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工作 规则》,经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调查和裁决, 给予“禁止参加与足球相关的任何活动”处罚的组织或个人; (三)其他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相关机构处罚,经中 国足球协会认定需纳入禁业名单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 同一参与主体因不同处罚,同时被列入禁业名单 的,按照禁业期限最长的处罚执行;参与主体在禁业期间, 再次受到禁业处罚,按照不高于禁业期限累加总和的原则执行;参与主体移出禁业名单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 足球领域政治生态、从业环境、经营秩序、他人安全和合法 权益等造成严重危害的,不予移出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参与主体被列入禁业名单前,由中国足球协会向其所属单位或上级组织发送《列入禁业名单告知书》, 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主体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禁业处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从业组织禁业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事由(认定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禁业信息 (禁业内容、禁业期限等)和其他信息。 从业个人禁业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及其身份证 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事由(认定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禁业信息(禁业 内容、禁业期限等)和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建立禁业名单管理系统,通过协会网站对社会公布,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 息,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因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给予的“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或“禁止参加与足球相关的任何活动”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禁止期限惩戒,期满之日自动移出禁业名单。 因其他情形列入禁业名单的,相关参与主体在禁业期限 内纠正相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中国足球协会申请 提前移出禁业名单,中国足球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审定,符合要求的可以移出禁业名单。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禁业名单的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禁业管理要求的,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禁业名单管理、从业约束、联合惩戒等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在管理所属地参与主体时,可参照本办法设置禁业名单管理制度及列入情形,但不纳入全国足球行业禁业名单管理,不纳入全国足球行业从业约束、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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